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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餐內容與模式
第十三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適合當地學生的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為主,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梢赃x擇加餐或課間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營養要求,確保食品新鮮安全。供餐食品特別是加餐應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有條件的學??蛇m度開展勤工儉學,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三)供餐食譜。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四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供餐模式,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企業(單位)供餐模式為輔。對一些偏遠地區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和企業(單位)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實行家庭(個人)托餐。
(一)學校食堂供餐。由學校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
(二)企業(單位)供餐。向具備資質的餐飲企業、單位集體食堂購買供餐服務。
(三)家庭(個人)托餐。由學校附近家庭或個人,在嚴格規范準入的前提下,承擔學生就餐服務。
試點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與改造,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體過渡期由省級政府統籌確定。
第十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行供餐準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為學生供餐;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為學生供餐;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準入要求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方可供餐。地方政府應為托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同時應結合實際,定期進行修訂。
(二)縣級政府組織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不具備準入要求的,嚴禁參與招標。
(三)采取校外供餐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在縣級政府確定的推薦名單中進行選擇。
第十六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實行退出機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供餐資格。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采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出現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擅自更換履約人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協議)的行為的。
(五)供餐期間存在克扣、減量、延時、拒絕供餐或服務態度惡劣等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
(六)在學校膳食委員會組織的測評中,兩次不合格的。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