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第七條 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重點做好食堂管理,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組織和管理學生就餐。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創新供餐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營養改善計劃的宣傳工作,做好宣傳方案,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準確、深入宣傳有關政策,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試點縣和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應、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營養宣傳教育等方面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為穩步推進營養改善計劃積累經驗,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
第十一條 建立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營養改善計劃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的工作負管理責任。
(二)實行目標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和有關企業(個人)之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并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相關專項經費;對工作組織得力、任務完成較好的,予以表彰或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全國學生營養辦定期編發工作簡(通)報,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各省、市、縣學生營養辦定期以工作簡報、工作報告等形式逐級反映和上報本地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地方各級政府應明確規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保證信息公開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采取多種方式,及時將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督促供餐單位和個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譜、數量和價格,嚴禁克扣和浪費。
第十二條 試點地區以縣為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匯總審核后,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