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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
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問責制度,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辦法,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方式。
采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對本系統(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定期督導;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專項監督。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學生營養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及專項檢查。
(三)人大政協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監督。
(四)社會監督。各地應成立學生、家長、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小組,設置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重點。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資金安全和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實施供餐準入和退出機制。
2.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3.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
4.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的供貨商是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程序是否合規合法。
5.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6.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滿足營養需求,是否建立營養監測與評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資金安全。
1.年度預算是否及時下達,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
2.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
3.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4.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是否符合程序。
5.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6.食堂聘用人員工資、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是否擠占學校公用經費。
7.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職責履行。
1.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
2.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范。
3.是否成立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
4.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5.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監督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執行。
6.對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跟蹤督導、檢查。
7.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條 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由各級學生營養辦協調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本級學生營養辦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