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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一)學校食堂實行專賬核算。要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加強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和有效。
(二)學校食堂結余款項滾動使用,統一用于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貼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五章 食品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 試點地區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試點縣要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試點地區應堅持安全第一、穩步推進的原則,組織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評估情況,安排所轄學校分期分批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凡供餐條件不能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暫緩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采購、貯存、加工、留樣、配送等環節的管理。
(一)食品采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計劃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場所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
(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并放置于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備送餐條件和資質。送餐車輛及用具必須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培訓。
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條件的試點縣,可將涉及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供貨商等一并納入培訓。
第二十八條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逐級逐校制訂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