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4省會城市學生擇校比例與父親職業間的關系
圖6家庭月收入水平與擇校率關系
在中等城市,階層之間因經濟地位不同帶來的學生擇校比例的差異就更大。父親是私營企業主的學生的擇校比例比平均水平(36.54%)高10個百分點,其次是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管理人員,他們分別比中等城市擇校平均水平高8個和4個百分點。
4.怎樣獲得招生信息
從國外的研究看,招生信息發布和招生程序對于結果的分布影響明顯。本調查顯示,通過親友的經驗介紹、托熟人聯系校內人員仍然是獲取招生信息的主要途徑,通過公開程序獲取招生信息的家長不足1/3。顯然,政府應該對招生程序和標準加以管制,這比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擇校都“亮紅燈”更理性、更現實、更有建設性。
二、擇校的方式和代價
每個家長都希望子女享受最好的教育資源,但這畢竟只是愿望。每年能進入優質學校就讀的學生規模是固定的,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家長實際上處于囚徒困境的狀態。個體消費的可得機會嚴重依賴于他人的行為,于是,個體的行為集合必須加以修正。修正的方式之一就是提高競爭者的門檻。教育標準、社會資本和經濟能力是三種普遍的門檻。
1.擇校的方式
公共服務供給的研究已經證明,優質教育和其他公共產品的供給一樣,不存在固定的生產、供給模式,而是根據具體的技術和制度的變化,在具體的約束下選擇最優的生產供給模式。所以,在招生過程中引入“排他裝置”就是優質教育供給的關鍵技術。調查表明,家庭主要通過六種方式選擇心目中的學校。其中,特長和學習成績選拔是教育標準類篩選門檻,普遍為公眾所接受,尤其在中西部地區具有更大的社會接受性;通過就近買房和轉戶口的方式實現擇校,是家庭社會、經濟實力的體現,也是世界各國家庭社會經濟差異影響教育機會分布的主要方式;家長通過交納共建費,通過對學校捐資或其他突出貢獻而為子女謀取教育機會,這是學校直接參與影響教育機會分布的過程,也是公眾意見最大的一種擇校方式。
注:上圖中E1、NE1、MC1、SW1、NW1分別指東部、東北、中部、西南、西北省份的省會城市,“2”則代表地級市
圖5 省會城市擇校家庭進入方式分布
從上圖可以看出,擇校的家庭中,通過特長生和成績特別優秀等方式進入目標學校的比例分別只有6.16%和15.85%,而通過交納共建費、就近買方、轉戶口、家長捐資或者做出其他貢獻的方式獲得擇校權利者合計55.82%。不同城市家庭在擇校手段上的差異,展示了招生中“排他裝置”這一關鍵技術的地區差異。
在地區級城市中,通過特長生、考試成績等教育標準進行擇校的方式占據了更大的比例,通過就近買房獲得擇校權,在兩個東北和西北的中等城市中成為占主要地位的擇校方式,相應地,這兩個城市通過共建和捐資進行擇校的比例也最少。通過共建費、捐資方式獲得擇校機會,與通過就近買房獲得擇校機會,在中等城市中有明顯的替代作用。
當社會分層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實時,制度環境不同,社會所能夠接受的制度框架不同。學校為自己獲得額外收益,往往被社會輿論所批評,而家庭通過購買房產獲得稀缺教育機會時,實際上仍然是階層分化通過市場發揮作用,但該標準的社會接受程度要大得多。
2.擇校的經濟成本
家長支付擇校經濟成本的名稱很多,形式多樣,有時候表現為家長直接支付給學校的贊助費、共建費,而有些時候表現為捐資、助學等。由于擇校費的調查過于敏感,同時,“成本”作為代價和個人的感受有關,絕對的成本數字意義不大。于是,本次調查放棄對具體成本數目的調查,轉而收集對“擇校費用”的感受等替代信息加以分析。
在已經擇校的人群中,63.79%的家長認為擇校費用沒有構成對家庭的經濟負擔;30.55%的家長感覺到了擇校費用的壓力,但還可以負擔;認為超越自己負擔程度的家長僅占5.66%。在未擇校的家庭中,有16.1%的家長回答是家庭經濟條件妨礙了擇校,整體上經濟成本仍然不是家庭擇校所考慮的主要問題。
雖然擇校的費用在家長的主觀感受中不構成較大的負擔,但是,經濟能力仍然對優質教育機會的獲得有決定性的影響。在本次調查中,在提供家庭月收入信息的11,995份問卷中,家長的擇校行為簡單地與家庭月收入成正比,家庭收入越高,擇校比例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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