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估算,全國中小學僅擇校費一項,每年的進賬超過200億元。牽涉到這么一大筆收入,政府自然不能夠無視。所有政策都源于一個基本判斷,就是:這么一大筆錢到底屬于誰。可以說,各部門出臺的政策文件,都已經給出了自己的判斷。學校認為這筆錢是學校經營、教師勞動的附加收入,教育部門認為是市場運作的結果,所以他們制訂了擇校費的標準,還給出了擇校生的規模和比例。在各地教育部門統籌下,各校的擇校收入據說都進入了一個教育局的賬戶,然后返還一部分給校方。
如今稅務部門不說它是誰的,只是把它劃入了“教育勞務收入”范疇,按規定收取營業稅,“以免國家收入流失”。余以為其中充滿了悖論。
眾所周知,莫說擇校費,就連收取擇校費的學校本身,都是由國家財政投入供養的。用國家財政投入賺的錢,當然是國家財政,每一分每一毫都歸入國家賬戶,用于教育,這才符合國家教育精神。既然擇校費由國家稅收的經營產生,那就應該直接進入國庫,進入審計,方為正途。
稅務部門從營業稅入手,從稅務職能來說,本來無可厚非,但是營業稅只占了其中很小一個比例(3%),無法相信,這3%能對改變擇校現象產生多大作用。更何況,對于每年幾百億的收入,3%的營業稅根本就是皮毛。一來可以轉嫁給家長,反正怎么也不會是校方的損失。另外,付出3%就可以為97%換來保護傘,是頂頂劃算的事情。正所謂“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這筆稅款,稅務部門收了以后,不知道會不會臉紅。
無疑,卓有成效的審計才是國有資產強有力的看護者。公共財政產生的收入,理當也要遵循一般的公共財務管理程序,由國家財政部門統一進行點收,統一管理,統一用在教育等公共事業上。這樣才能避免爭議,堵住漏洞,贏回人心??陀^上,它還能起到對權力腐敗的制約作用,是最有效率的一種做法。
以審計來代替收稅,一方面可以減少在行政運作方面的成本,堵住經費管理漏洞,使國家的財政收入真正用在刀刃上;另一方面,審計對于屢禁不止的教育亂收費,從根本上給予打擊。學校沒有了創收的直接動力,教育部門也不會再推波助瀾,就會把精力更多地用教育質量的提升上,更多地考慮教育均衡發展。 (信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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