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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加強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堅持節約優先,大力推進資源節約,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
第一節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推進節能降耗。嚴格控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積極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消耗少、效益高的綠色產業。強化建筑節能管理,提高建筑節能標準,所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65%的節能標準,開展公共建筑75%節能標準的試點。推進交通節能。積極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力度,推進重大用能企業技術改造。到2015年,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環比節能量累計達到1600萬噸標準煤左右,其中工業節能量1200萬噸標準煤左右。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發揮土地資源規劃計劃的管控和引導作用,建立完善政府調控與市場配置相結合的土地資源開發和利用機制,以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土地資源利用結構調整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對節能減排項目優先供地,對高能耗、高污染項目實施更為嚴格的供地限制。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模式,在優化提升區域進行建設用地的存量盤活與優化,在重點開發區域實行建設用地增量集中、存量集聚與盤活優化相結合。強化土地資源需求管理,從土地利用結構、土地開發強度、土地效益產出等方面,建立土地利用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強化耕地保護、用地節地責任和考核,提高土地資源的綜合承載能力和產出能力。
加強水資源節約。全面創建節水型社會,各項節水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8,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降低到80立方米。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做好高耗水企業的節水技術改造,推進工業節水,電力、鋼鐵、石化等高用水行業率先采用先進水循環技術,強化重點行業的用水定額管理。“十二五”期間,全市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下降到20立方米/萬元。
第二節 加大資源綜合利用
加快廢舊物資回收系統建設。以垃圾焚燒發電和其他固廢處置項目為重點,建設南京市靜脈產業園,整合、提升和發展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紙、廢塑料、報廢汽車、電子垃圾等可再生資源產業,初步形成完整的廢舊物資專門回收利用產業基地。加強對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及余壓余熱的回收利用。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繼續推廣使用秸稈肥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工業原料、燃料等,加快推進秸稈等節材代木項目發展。“十二五”期間,建設30座秸稈氣化集中供氣工程,10個秸稈固化成型燃料生產基地,到2015年,全市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
第三節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構建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石化、鋼鐵、電力、汽車、電子、建材六大產業集群生態鏈,圍繞重大技術裝備和共性關鍵技術,重點組織開發和示范具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大力推廣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促進企業原料、能源、水資源等循環利用和污染物減量排放。
促進清潔生產。重點推進化工、鋼鐵、冶金等重點行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每年完成100家以上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到2015年,實現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全覆蓋。以有機農業為引領,探索推進農業清潔生產,推進種子種苗、基地生產、加工營銷等整個產業鏈的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二章 加強生態保障建設
深入實施綠色發展戰略,堅持保護優先,實施生態建設工程,維護生態安全,2012年完成國家生態市和國家森林城市創建目標。
第一節 提升綠色南京建設水平
以林業重點工程為載體,推進“森林進城、園林下鄉”。加快培育、大力保護、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升城市環境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生態南京”、“綠色青奧”建設提供有力保障。重點實施紫金山—玄武湖中央公園,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風光帶、濱江兩岸百里風光帶、秦淮河上下游百里風光帶,青龍山、牛首山—將軍山、老山、幕府山和棲霞山“一園四帶五片”,以及主城100個以上小游園建設,使南京的天更藍、水更清、空氣更清新。到2015年,全市累計新增造林面積20萬畝。
第二節 實施重大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
以保障生態系統的功能性與完整性為重點,推進北部林地培育和濕地保護生態區、西部山地保育和濕地保護生態區、南部兩湖濕地和水源涵養生態區、中部城市發展和人居維護生態區保護與建設,確保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例的17%以上。
以實現生態系統安全健康為目標,鞏固礦山宕口整治成果,嚴控開山采礦,加快實施礦山生態修復和干道兩側生態復綠修復工程,重點推進珍珠泉風景區和仙林大學城周邊、環固城湖(花山段)廢棄露采礦山宕口環境整治項目,新增露采礦山環境整治面積350萬平方米以上。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基礎工作,實施生物多樣性就地保護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治外來有害物種入侵。
第三節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制定實施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辦法,設立市、縣(區)兩級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專項基金。對重大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項目,優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認真組織實施。進一步完善環境設施使用和服務收費制度,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廢物等收集和處置費,實行統一收集、專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