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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糧食產業支持與發展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糧食生產和流通產業的投入水平,支持糧食產業穩定發展。
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和用途,支持糧食生產和流通,穩定糧食市場。
糧食風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六十二條國家實行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糧食經營者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
第六十三條國家引導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貸資金等金融服務。
政策性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糧食收購經營活動所需信貸資金的供應。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糧食生產保險制度,對糧食生產保險給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糧食生產、流通專業合作組織,鼓勵和扶持糧食產業化經營,支持開展糧食技術推廣、質量檢驗等社會化服務。
第六十六條國家加大糧食產業科技投入,加強糧食領域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應用性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六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散裝、散運、散存、散卸等現代糧食物流,支持使用先進技術裝備,提高糧食流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