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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原糧,指收獲后未經碾磨處理的谷物,以及豆類、薯類。
谷物,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等。
薯類,指甘薯和馬鈴薯。
成品糧,指谷物經過碾磨處理形成的大米、面粉等產品。
糧食收購,指為了銷售、加工或者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直接向糧食生產者購買糧食的活動。
糧食加工,指以原糧為原料,通過碾磨處理轉化為成品糧的活動。
糧食深加工,指采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對原糧或糧食初加工產品進行二次以上加工轉化,產生化學性質、分子結構改變并形成新產品的活動。
糧食經營者,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政策性糧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并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
糧食應急狀態,指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在較大地域范圍內出現搶購、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第九十六條食用植物油、油料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