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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九條國家加強對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的統籌規劃,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在保護生態前提下適時開發有資源優勢和增產潛力的后備產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國家有關規劃等布局糧食生產。
第十條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制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等措施,確保國家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數量,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管理,發展節水型農業,提高糧食生產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中低產田,建設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改善糧食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國家保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扶持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
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產地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質量監測。
對糧食生產環境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修復。
第十四條國家加強防洪抗旱、有害生物和病蟲害防控、農業氣象災害防御等糧食生產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技術的研究、創新、保護和運用,提高糧食單產水平和質量。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環保、經濟的農藥、肥料、農用薄膜以及先進、節能、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糧食生產扶持制度,在資金投入、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應當積極發展糧食生產,保持一定的糧食調出率。產銷平衡區和主銷區應當穩定和提高本區域糧食自給水平。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糧食生產補貼、獎勵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的價格支持制度,扶持種糧專業戶發展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生產者種糧積極性。
國家引導和鼓勵糧食適度規模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