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日前公布《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實施風險預警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口食品實施風險預警制度。進出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內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響到進出口食品安全的,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級別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有條件地限制進出口,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二)禁止進出口,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三)啟動進出口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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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糧食、水果、食用活動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對進口食品實施檢驗、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實施備案管理、對出口食品實施監督、抽檢、對進出口食品實施分類管理、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誠信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保證食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從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檢疫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接受相應的培訓。
第二章 食品進口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需要進行回顧性審查。
國家質檢總局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國內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質風險分析結果,結合前款規定的體系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的檢驗檢疫要求。
第八條 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疫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實施檢驗。
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收貨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制度,注冊工作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申請備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按照備案要求提供企業備案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注冊和備案名單應當公布。
第十條 進口食品需要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的,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后方可進口。
第十一條 對可能存在動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質風險的進口高風險食品實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條件及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持下列材料向海關報關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一)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必要的憑證;
(二)相關批準文件;
(三)法律法規、雙邊協定或者議定書等規定需要提交的輸出國家(地區)官方檢疫(衛生)證書;
(四)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進口食品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五)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許可證明文件;
(六)進口食品應當隨附的其他官方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報檢時,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將所進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總值、生產日期(批號)及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逐一申報。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報檢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十四條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第十五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與質量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驗,包括格式版面檢驗和標簽標注內容的符合性檢測。
進口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強調獲獎、獲證、產區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進口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八條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合格證明,準予銷售、使用。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應當逐一列明貨物品名、品牌、原產國(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沒有品牌、規格的,應當標明“無”。
進口食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不合格證明。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當事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收貨人辦理退運手續。其它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收貨人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的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三)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五)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
(六)近3年從事食品進口、加工和銷售(品種、數量)的相關說明;
(七)自理報檢的,應當提供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企業提供的信息后,準予備案。
第二十條 進口食品的收貨人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編號、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收貨人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實行風險監測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對進口食品進行風險監測,上報結果。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進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調整對相關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進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復出口的,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國(地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貿易合同要求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進口食品收貨人、報檢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對有違法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列入違法企業名單并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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