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關國家認識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降低要價,為中國早日加入《政府采購協議》(GPA)創造條件,以實現政府采購市場的相互開放。”在昨日召開的“中日投資促進機構第17次聯席會議”上,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再度表達了對中國加入GPA的期待。對于加入GPA的障礙,專家認為,主要是相關國家至今未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GPA并不在加入世貿組織(WTO)所需簽訂的一攬子協議范圍。因此,我國在2001年加入WTO時,并沒有同時簽署GPA,只是承諾愿意接受,談判事宜另行安排。我國2007年12月18日向WTO秘書處遞交了申請,正式啟動了加入GPA談判,但至今沒有得到落實。
GPA因其高度的開放性被稱為“第二個WTO”。加入遵循互惠對等原則的GPA,將增加我國企業、產品和服務進入國際市場的機會和渠道,如最大的政府采購市場美國,其《購買美國產品法》要求政府采購最終產品必須是美國貨,但GPA成員方不受限制。中國如成為GPA成員,將不再受《購買美國產品法》約束,中國產品將有機會參與美國政府采購。據悉,加入GPA將使我國外部市場擴大數千億美元。
對于陳德銘的此番表態,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劉霞輝認為,我國邁入GPA大門并不單純是談判問題,實際上與“相關國家到目前為止并未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密切相關,“帶著‘非市場經濟’標簽自然會在GPA申請中重重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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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協議》
《政府采購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單項貿易協議。
《政府采購協議》強調三個原則:一是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即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者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者供應商而歧視國外產品或者供應商;二是公開性原則,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三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即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術援助,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政府采購協議》1979年4月在日內瓦簽訂,1993年12月各締約方達成基本意向。目前,《政府采購協議》有27個成員方和21個觀察方,多數為發達國家。(實習記者 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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