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企業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
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最近,財政部、科技部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日前,財政部企業司、科技部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開展股權激勵試點,是聚集優秀創新人才特別是產業領軍人才,做強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的首項重要政策措施,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函28號文的下發,對于構建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激勵分配機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北京市科委牽頭的13個部門,已據此在中關村展開“先行先試”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屬單位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的試點方案已經獲批。同時,自主創新激勵政策的輻射帶動效也已經顯現,武漢東湖、陜西楊凌等園區以及中組部人才基地紛紛要求比照執行。在地方和企業的“試水”和“破冰”實踐中,要求細化或改革現行政策的呼聲越來越大。因此,《實施辦法》的出臺,對于現階段維護企業各方權益、增強方案可操作性、實現中長期激勵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現行自主創新激勵政策具體存在哪些需要細化或改革的問題呢?
從現行支持自主創新的激勵制度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實施股權激勵的門檻偏高。按照現行政策,企業要對有關人員實施股權激勵,必須具備“近3年稅后利潤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占凈資產總額30%以上”的條件。目前,能滿足該條件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不多。特別是中小企業和處于初創階段的企業,該條件成為制約企業利用股權激勵吸引和留住技術人員的因素。
二是政策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盡管現有政策對激勵形式、資金來源、實施條件等有所規定,但缺乏實施細則,尤其是在激勵方案的擬訂和審批程序上,沒有具體規定,從而無法有效地指導企業和有關部門開展激勵方案擬訂和審批工作。例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和財政部等4部門印發的《關于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均規定采取股權出售激勵方式的企業,可以按“一定價格系數”將企業股權出售給有關人員。但實際操作中,系數定得高,有關人員買不起或者缺乏積極性,體現不出激勵作用;系數定得低,存在國有資產低價賤賣之嫌,股東和有關部門不敢審批或不愿審批。
三是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政策較難落實。科研院所、高校與企業在資金來源、運行機制、市場化程度等方面,存有巨大差別。院所和高校不是企業,不具有給技術人員股權、分紅權的條件,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創辦企業,涉及到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問題。即使院所和高校創辦了企業,大多數技術人員既要在院所和高校任職,又要企業的股權、分紅權,涉及方方面面問題,由此在操作中難以落實激勵政策。
問:《實施辦法》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辦法》共8章48條,其基本內容主要有:
一是區分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和股票期權3種股權激勵形式,規定了每種情形下激勵對象、實施條件、可授予的股權數額、業績考核條件等,并對股權來源、轉讓條件、股權份額限制等股權管理內容作出了規定。
二是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允許企業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實施產業化、對外轉讓、合作、作價入股過程中給予技術人員分紅激勵,并探索崗位分紅制度。
三是完善激勵方案的擬訂和審批的內外部程序,對激勵方案涵蓋內容、審核程序、責任承擔做出了明確規定。
四是建立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后續管理機制,要求企業將激勵方案等進行報備和適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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