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就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民意/看點及原則][解讀:從拆到搬折射進步][明確7種公共利益/要點][將禁止以斷水斷電斷氣等方式實施搬遷][強制搬遷前補償被征收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房]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 (記者崔清新、陳菲) 29日正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政府征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了專章規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征求意見稿對征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準后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是政府應當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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