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就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民意/看點及原則][補償金不得低于市價][解讀:從拆到搬折射進步][將禁止以斷水斷電斷氣等方式實施搬遷][強制搬遷前補償被征收人][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改造危房]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也就是俗稱的新拆遷條例今天開始正式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今天將在其網站公布全文。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信函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電子郵件fwzs@chinalaw.gov.cn。
新華社昨天披露了新拆遷條例的部分內容。此前媒體猜測的“先補償再拆遷”得到了證實。同時,“拆遷”二字確實沒有再出現,表述為“政府征收房屋”,“強行拆遷”被表述為“強制搬遷”,也證實了媒體此前的論斷。這意味著我們所熟悉的帶紅圈圈的“拆”字將不再出現在墻上。而輿論最為關心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問題,新條例也給予了明確。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新拆遷條例征求意見稿)》予以了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及與房屋征收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以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征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愿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上書國務院要求修改舊拆遷條例的北大五教授之一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但同時,強制是法律設定的一種手段,它本身也必須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則,不能夠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方式劃等號。。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拆遷。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作了界定,包括下表的七種情況。(本報明日將邀請權威專家為您詳細解讀)
七種“公共利益”如下
1、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
2、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3、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
5、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
6、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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