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8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了明確: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締約方居民在申請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時,如出現下列7種情況中的若干情形,將不利于對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其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或絕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其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其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資產、規模較小,人員配置較少,與所得數額難以匹配;其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其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其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其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表示,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稅務部門應按照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
據記者了解,我國對外簽署的很多稅收協定早已寫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于實際情況對此涉及不多,稅務部門對該概念并未進行明確規定。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解釋說,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之前,舊有政策對外資企業優惠幅度較大,這些企業基本不考慮利用稅收協定政策避免雙重納稅。而新稅法實行之后,對外資企業的優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業便將目光投向相對更為優惠的稅收協定政策。各地稅務部門對此掌握的寬嚴程度不一,有必要對其進行明確,防止稅收協定濫用,減少國家稅收損失。
按照規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但是,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其中,導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減少納稅、轉移或累計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稅收協定是締約國政府間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可使跨國納稅人的投資、經營、勞務等所得避免雙重征稅,適當降低稅收負擔。有專家表示,此次對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明確,對今后稅收協定的實際操作具有指導意義。截至目前,我國已對外簽署了92個稅收協定。另外,內地還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安排,全球范圍內我國的稅收協定網絡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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