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措施
第五條 對企業的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活動給予支持,培育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技術政策和區域產業發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知識產權清晰,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創新項目。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研發、中試及產業化提供不超過50%的研發費用補助或貸款貼息,最高200萬元。
第六條 對產業技術聯盟給予支持,包括:
(一)鼓勵以大中型骨干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為核心,在重點領域以共性技術和重要技術標準為紐帶,形成產業技術聯盟,重點開展技術研究和交流合作。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業技術聯盟,在其初創階段給予資助,最高支持20萬元。對其開展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活動費用給予適當補貼,最高支持20萬元。
(二)支持產業技術聯盟組織企業實施前沿技術的研發,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并對引進的國際領先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對其組織實施的重點項目擇優給予支持,最高資助200萬元。
第七條 對企業研發中心給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于新獲批的國家級研發中心,給予國家專項經費資助額最高50%的經費補貼,最高100萬元。
(二)鼓勵企業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對于連續增加研發投入、成果轉化效果顯著的重點研發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發經費最高30%比例進行補貼,最高補貼100萬元。
(三)支持通過貸款融資方式進行企業研發中心建設,按照實付利息最高50%進行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 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給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業開展專利成果轉化,對于有市場前景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實施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
(二)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戰略,重點支持企業實施專利戰略,對制定、實施專利戰略取得成效的企業的相關費用給予補貼,最高50萬元。
(三)推薦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列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推薦符合條件的產品納入政府采購。
第九條 對企業標準化相關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勵企業積極主導或參與標準制訂工作。給予負責制訂和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單位最高50萬元補貼;給予負責制訂和參與制訂國家標準的單位最高20萬元補貼;給予負責制訂和參與制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單位最高10萬元補貼。
(二)支持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技術標準和國外先進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并取得有關部門的采標證書。根據企業采標水平、貫標情況以及采標產品的技術水平、市場容量和產品復雜程度、重要性,每項采標產品最高補貼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貼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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