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述
1、資金基本情況
每個企業只能享受一次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補助資金支持。海淀區發改委是協調小組牽頭單位,負責具體促進企業上市服務的協調和落實工作。
2、支持方式與額度
重點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進入上市輔導期后,給予人民幣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每個企業只能享受一次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補助資金支持。
3、企業申報條件
重點擬上市企業是指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與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合作協議,符合我區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經營情況良好,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地址均在我區的企業。
并適用于2009年4月1日以后掛牌上市(不含轉板)的企業。
4、申報程序和評審辦法
(1)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完整的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申請單位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復印件;
3)有關單位或部門核發的掛牌通知書、備案登記受理函或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單位已經進入輔導期的文件復印件。
4)申請單位依照有關單位或部門的要求,與有關機構簽訂的輔導協議或其他與上市輔導有關的協議復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2)上述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前款第3、4、5項材料的更具體要求,由海淀區發改委針對不同市場和不同板塊情況,在其網站進行公布。準備在境外市場掛牌上市的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另行解釋。
1)區發改委接收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區發改委負責組織由發改委、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海淀園等部門組成的審核小組進行審核。
3)經過審核通過的重點擬上市企業,由區發改委和區財政部門聯合報送區政府審批。
4)通過區政府審批的企業,由區發改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匯總撥款情況并附有關政府審批文件送區財政部門辦理補助資金撥款。
5)通過區政府審批的企業,在區政府和區發改委網站等公共信息平臺進行公布。
(二)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8號 2009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推進我區企業掛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掛牌上市,包括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含創業板和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
第三條 海淀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海淀區上市協調工作小組,推進我區上市工作。
第四條 企業向發展改革委提交申請,經確認后,成為我區“重點擬上市企業”。
第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在手續辦理、政策享受、優化服務等方面為我區“重點擬上市企業”提供快速、便捷、優質服務。
第六條 我區“重點擬上市企業”完成改制,進入上市輔導期后,給予人民幣5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七條 對于我區“重點擬上市企業”實施的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項目,符合規定的,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市、區有關專項;我區各類專項資金的評審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對此類企業予以支持。
第八條 加強對服務企業上市相關中介機構的管理,建立專業企業改制上市輔導隊伍,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組織中介機構對有上市需求的企業提供有針對性、全方位的服務。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海淀區促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辦法》(海行規發〔2009)8號),推進企業上市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推進企業上市服務工作協調小組
第二條 推進企業上市服務工作協調小組(下稱“協調小組”)承擔我區企業掛牌上市的推進工作。
第三條 協調小組的構成為: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發改委、國資委、農林委、金融辦、社會辦、財政局、工商分局、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環保局、勞動保障局、國土分局、統計局、海淀園管委會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協調小組成員。
第四條 區發改委是協調小組牽頭單位,負責具體促進企業上市服務的協調和落實工作。
第五條 協調小組定期組織召開推進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制定發布推進企業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工作計劃,協調解決企業改制上市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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