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述
1、資金基本情況
本專項資金由海淀區行政區域內經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及總部經濟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和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工作。
2、支持方式與額度
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是指海淀行政區域內經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總部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
(1)、 申報本園區發展規劃編制費用補貼
對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符合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劃方案,經園區管理部門認可,按實際發生的規劃設計費用(或咨詢費)的5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2) 申報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對2008年1月1日以后投資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的貸款,給予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按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出的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額為300萬元。
仍享受區政府有關政策支持的專業園區,繼續按相關政策要求申報。
(3) 申報生態型園區建設項目投資補貼
對2008年1月1日以后投資符合生態型園區項目,按項目投資總額2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4) 申報聚集優質企業項目
對自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入本園區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元)的企業,將企業區級財政貢獻的5%用于獎勵該企業所在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建設管理機構。仍享受區政府有關政策支持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繼續按有關政策要求申報。
(二)海淀區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辦法
(海淀區政府 海行規發〔2009)6號 2009年4月1日頒布并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貫徹執行市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京海發〔2009)10號),為引導和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成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重要載體,提高我區產業用地利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是指海淀區行政區域內經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及總部經濟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大學科技園支持辦法按照《海淀區促進大學科技園發展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財政支持資金從海淀區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指導、監督和促進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發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制定與海淀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的發展規劃,重點支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務業、技術密集型高端制造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和鼓勵以經營、決策、研發為特征的高新技術總部型經濟發展,鼓勵各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之間形成差異化發展。
第六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持續進行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完善創新、創業硬件設施,保持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七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按照生態型園區理念組織園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立科學的企業入園標準,提高土地集約利用,重點吸引對區級財政貢獻大的企業入園。
第九條 支持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建設管理機構為入園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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