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思路
采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進一步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促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堅持與“汽車摩托車下鄉”、“家電下鄉”等擴大消費政策相銜接;與將于2011年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度設計相一致;既要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又要做到簡便易行,方便廣大消費者。
三、鼓勵汽車“以舊換新”的政策措施
在現有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補貼范圍,加大補貼力度,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2009年在已安排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10億元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再安排40億元。
(一)補貼范圍。一是對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輕、微型載貨車和部分中型載客車,適度提前一定年限報廢并換購新車的,給予補貼。二是對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給予補貼。同時符合財政部、商務部公告的《2009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發放范圍及標準》規定的車型,只能享受一種補貼政策;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政策的,不再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二)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單輛補貼金額,原則上不高于同型車輛的單輛車輛購置稅金額,具體標準為:中型載貨車6000元,輕型載貨車5000元,微型載貨車4000元,中型載客車5000元,輕型載客車4000元,微型載客車3000元,其他車型6000元。
中央按上述補貼標準,對地方實行補貼資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據“黃標車”的車型、年限以及城市管理等因素,調整補貼標準。
(三)資金補貼流程。按照《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車主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回收拆解企業向車主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車主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注銷證明、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和有效身份證明申領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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