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系列報道,鑒于在電煤價格上存在巨大分歧,五大電力集團及華潤電力至今尚未與大型煤企訂立一份全年性合同。在此背景下,六大電企紛紛轉向海外購煤。而包括粵電集團在內的數家廣東企業,已經與越南煤炭總公司(VINACOL)達成了700多萬噸的年度煤炭合同。
煤電博弈的話題已經是老生常談的問題了,常常是煤電企業之間由于利益訴求上的差異,導致煤電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國內煤電價格形成機制的問題。目前我國的煤炭價格已經基本實現市場化,而電價卻在政府管制之下。
目前國內電煤價格過高,甚至高于國際市場的煤價,原因在于中國煤炭需求量大,產量高,國際市場只是跟隨定價。2008年我國進口煤炭4040萬噸,相對于國內28億噸的煤炭需求總量而言微不足道。而目前國際市場的煤炭貿易量不足9億噸,幾千萬噸的需求變量都會導致價格波動。因此,國際市場價格往往會受到中國煤炭價格的影響,最后國際市場煤價在加上運費之后往往僅僅略低于國內煤價,實際上相差不大,依靠進口煤炭來降低國內煤炭價格幾乎不太可能。
國內電煤價格高于國際市場的煤價,是不太合理的,因為我國的勞動力等成本遠遠低于澳大利亞等主要煤炭出口國,如果澳大利亞煤炭加上運費仍然低于國內煤價,表明國內煤炭行業利潤非常高。其實這樣的利潤增長和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幾乎沒有關系,對于整個社會而言,也沒有增加福利,只不過把其他行業的利潤向煤炭行業轉移了。此外,煤炭資源的自然形成和煤炭企業沒有任何關系,從實現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煤炭資源的價值增值也不應當由煤炭企業獨享。因此,煤炭企業高利潤不應該得到鼓勵,必須通過政策加以調節。
從戰略角度出發,我國應當實行鼓勵煤炭進口的政策:減免一切進口稅費,甚至可以給予一定的補貼,以降低我國的煤炭開采量和開采速度。美國石油儲量豐富,是石油生產大國,但是為了保持儲量美國政府長期采取限制開采的政策。因此,保持一定的煤炭儲量,對于我國的能源戰略和加強能源調控力度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政府應當加強對于煤炭等資源型行業的控制。任何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都是全體國民的共同財產,而政府應當充當國民財富的看管人和分配者,對自然資源進行很好的保護、利用和公平分配。在我國能源特別是煤電價格形成機制不夠合理的情況下,加強煤炭價格管制,有助于保護好不可再生的煤炭資源和合理利用,并且可以增加煤炭行業的稅收和其他財政收入,有利于將煤炭資源形成的財富在全體國民中進行更合理的分配。(周城雄 中國科學院戰略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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