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勇報道: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部日前對外公布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介紹,該《辦法》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原則、規定權限、處置程序、處置形式、處置收入管理、日常監管、制度建設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明確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按資產性質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辦法》明確采取授權管理模式處置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資產,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予以審批,主管部門在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備案;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所屬事業單位一定限額的國有資產處置權限,報財政部備案。
《辦法》還規范了處置收入的管理。確立了事業資產處置收入上繳中央財政的原則,對資產處置收入進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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