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和《消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對此進行了現場直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本法所調整的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就是國有資產管的是權益,說得通俗點就是管的是資本。對于資本來說,無論是金融資本還是產業資本,它的運作和管理應該說原則是相同的。對于企業的治理結構來說,無論是實業企業還是金融企業,它的治理結構也應該是一樣的。因而對于金融企業來說,它在資產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現在的企業國有資產法。
但是由于金融業經營的是資金,具有比較強的外部性。出于這樣的原因,國家會對金融企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因而就在附則中提出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共性是由這一部法律來調整的。(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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