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允許不能隨意在其他企業兼職,不得兼任監事,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企高管的上述三類兼職明確作出了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王飛、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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