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經濟特區(資料圖)
事件:設置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并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于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并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