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79年 設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福建省委關于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報告,決定在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試辦特區。8月13日,國務院頒發《關于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內容是擴大地方和企業的外貿權限,鼓勵增加出口,辦好出口特區。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正式將“特區”定名為“經濟特區”。改革開放之初,在缺少對外經濟交往經驗、國內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形勢下,設立經濟特區為國內的進一步改革和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