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今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9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8月6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此次期終復審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3年第3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將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35號公告和2007年第29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將于2008年8月6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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