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布2008年度第5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2008年6月23日,連云港三吉利化學工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對原產于美國的鄰苯二酚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申請,請求重新計算美國生產商、出口商的傾銷幅度,并相應調整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依法對上述申請審查后,決定自2008年7月29日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鄰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的被調查產品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910。
本次期中復審調查通常應在復審立案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即于2009年7月29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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