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8年6月8日,商務部公布了丙酮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認定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存在傾銷,中國大陸丙酮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進口自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5.0%—51.6%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被調查產品丙酮是一種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雙酚A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于醫藥、油漆等行業。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41100。
自2008年6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依據終裁公告中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與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該公司適用價格承諾協議的有關規定,以不低于其承諾價格出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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