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方面負責人1日說,為配合《反壟斷法》今年8月1日起實施,正確開展反價格壟斷的執法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最近已經完成《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壟斷法》有關反價格壟斷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價格監督檢查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說,《反壟斷法》是我國反壟斷(包括價格壟斷)的基本法。國務院近日印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賦予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
上述負責人說,起草上述規定的指導思想是遵守《反壟斷法》的原義,對《反壟斷法》中有關反價格壟斷的內容進行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為反價格壟斷的執法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上述規定對《反壟斷法》有關條文,結合反價格壟斷的實踐和現實情況,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對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價格壟斷協議和縱向價格壟斷協議,《反壟斷法》都做了禁止性規定。《規定》(草案)對價格壟斷協議作了細化規定,并列舉了三項價格壟斷協議的表現形式。
有關負責人指出,《反壟斷法》列舉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價格壟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即實行壟斷價格、低價傾銷和價格歧視。《規定》(草案)對壟斷價格中的“不公平高價”和“不公平低價”分別規定了數量標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低價傾銷,《規定》則明確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此前已頒布的《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進行認定。
對價格歧視行為,《規定》(草案)明確其含義是“經營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或者變相實行不同的交易價格,但依法對有關交易相對人實行價格優惠除外。”這里既對“歧視價格”作了解釋,又明確了什么是除外的“正當理由”。
有關負責人表示,《反壟斷法》相關條文涉及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問題。《規定》(草案)結合《反壟斷法》《價格法》及國務院有關收費文件,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范:有定價權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及無定價權的行政機關超越職權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規定》(草案)按照經營者報告的時間早晚和提供證據的重要程度,分別規定了免除罰款和減輕罰款的情形,以便于執法機構在實際執法中具體掌握執法尺度。(江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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