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按照《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定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制定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準,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在內設機構方面,根據《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增設“保護協調司”,原“協調管理司”根據內設職能劃分更名為“專利管理司”,國際合作司增加承辦涉及港澳臺的專利及有關的知識產權事項等職能。
以下為《規定》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工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二)承擔規范專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責任。擬訂專利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導地方處理、調解侵犯專利的糾紛案件以及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三)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按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開展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訂專利工作計劃,審批專項工作規劃,負責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專利信息的傳播利用,承擔專利統計工作。
(五)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確權判斷標準,指定管理確權的機構。制訂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判斷標準。制定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六)組織開展專利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規定組織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
(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知識產權局設7個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政策研究、政務公開以及局機關財務、行政事務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工作。
(二)條法司。
協調提出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擬訂、修改及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談判的方案;擬訂有關專利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草案;提出修訂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專利代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的建議和草案。組織擬訂專利等確權及侵權談判標準;擬訂專利代理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
(三)保護協調司。
承擔組織協調全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承擔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的相關工作,承辦行政執法有關工作;承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有關工作。
(四)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擬訂知識產權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國外知識產權發展動態;承辦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的事宜;承辦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涉及港澳臺的專利及有關的知識產權事項。
(五)專利管理司。
擬訂和實施專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擬訂規范專利技術交易的政策;指導和規范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指導地方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
(六)規劃發展司。
組織擬訂全國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制定局系統的財務、物資、基建計劃;指導和監督全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專利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隊伍建設及有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有關知識產權的教育與培訓工作規劃;承擔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人員編制
國家知識產權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四、其他事項
(一)涉外知識產權的職責分工。國家知識產權局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的事宜,商務部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雙邊知識產權對外談判、雙邊知識產權合作磋商機制及國內立場的協調等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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