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軟件服務業司。
指導軟件業發展;擬訂并組織實施軟件、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推動軟件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件服務外包;指導、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
(十七)通信發展司。
協調公用通信網、互聯網、專用通信網的建設,促進網絡資源共享;擬訂網絡技術發展政策;負責重要通信設施建設管理;監督管理通信建設市場;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十八)電信管理局。
依法對電信與信息服務實行監管,提出市場監管和開放政策;負責市場準入管理,監管服務質量;保障普遍服務,維護國家和用戶利益;擬訂電信網間互聯互通與結算辦法并監督執行;負責通信網碼號、互聯網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承擔管理國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揮協調救災應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擔戰備通信相關工作。
(十九)通信保障局。
組織研究國家通信網絡及相關信息安全問題并提出政策措施;協調管理電信網、互聯網網絡信息安全平臺;組織開展網絡環境和信息治理,配合處理網上有害信息;擬訂電信網絡安全防護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網絡安全應急管理和處置;負責特殊通信管理,擬訂通信管制和網絡管制政策措施;管理黨政專用通信工作。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推進司。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承辦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信息安全協調司。
協調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絡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二十三)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承擔對外和對港澳臺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務;負責外事工作。
(二十四)人事教育司。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管理直屬高校。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行政編制為731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3名,援派機動編制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118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3名(含總工程師2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3名,離退休干部局領導職數7名)。
五、其他事項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代表國家參加國際航天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有關活動,履行有關職責。委托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承辦國務院中央軍委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業管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四)管理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五)原信息產業部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通信管理局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實行垂直管理,行政編制500名。
(六)原信息產業部所屬事業單位和原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7所直屬高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中小企業對外合作協調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中國機電設備成套服務中心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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