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特殊供地政策,降低成本、加快速度支持災區恢復和重建
(十一)采用行政劃撥和協議出讓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行集資為受災群眾建設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劃撥供應用地。對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用地,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規劃易地重建的村莊需要使用本集體之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可進行土地所有權互換調整;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可劃撥供地。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并掛牌公示。
(十二)調整地價標準降低出讓地價。市縣人民政府應對災后地價標準及時調整。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出讓。凡工業項目用地低于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商業等項目用地低于原評估地價的,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加大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的支持力度,為災區恢復生產生活創造條件
(十三)統籌安排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保護好耕地。在保障災后恢復和重建各項用地的同時,少占或不占耕地,臨時用地、過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場地時要注意剝離耕作層,過渡安置房的地面盡量采用鋪磚或鋪磚后覆蓋薄層水泥的硬化地面,為將來土地整理復墾、增加耕地創造有利條件。
災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災后重建土地利用規劃》中,要針對災區人多耕地少,臨時、安置占耕地多的特點,對重建過程中階段性超規模的用地、臨時用地、救災搶險用地、廢棄的城鎮村和工礦舊址、災毀耕地以及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耕地,統籌做出整理復墾安排,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積極為災區恢復生產生活創造條件。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可調整項目實施方式,組織農民廣泛參與,確保農民在重建家園中直接受益。
(十四)加大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災區土地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支持政策,促進災區的恢復和重建。
中央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費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資金,向災區和災后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傾斜。對需要實施整體恢復重建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報災后重建土地整理復墾重大工程項目;對當前輕度受損的耕地、農田水利和農村道路等基礎設施,以村為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盡快復墾和恢復利用。
七、切實保護災區群眾的土地權益,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十五)及時恢復土地確權登記資料。災區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盡快恢復災區的土地確權登記資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資料,對土地權利的滅失和其它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為災后重建提供確權依據,防止因災產生土地糾紛。結合重建適時開展受災嚴重需大規模重建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最大程度保護各類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十六)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災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眾的土地權益受損。今年為保障緊急用地,要迅速啟動土地快速調查和確權程序,凡災后重建需要緊急征收集體土地的,要以適當方式告知和征詢農民意見,現場完成被征土地的產權調查、拍照和確認后,方可動工用地。快速調查和權屬確認結果要記錄存檔備查,對現狀有爭議的,據實記錄一并存檔。要采取多種途徑按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協調相關權益,及時化解和裁決產權爭議,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十七)維護社會各方的土地權益。災區各項規劃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設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不變時,不對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權人進行調整。如需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的,應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特別是其中的中央企業的意見。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原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的,應堅持等價交換原則,確保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對因災損毀的城鎮居民住宅用地,也應在拆除和重建前,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權屬的調查和確認,并記錄存檔備查。
八、加強國土資源調查評價,為災區經濟和社會長遠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十八)加大對災區國土資源基礎工作的支持。國土資源部加大對災區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時調整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專項和中央地勘基金的部署安排,加強對災區人才、技術和數據等資源的支持和整合,進行災區國土資源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對災后重建的支撐服務作用。
(十九)圍繞災后重建開展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抓緊開展災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有針對性的開展龍門山斷裂系、活動斷裂和區域地殼穩定性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
集成航測和衛星遙感等數據,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縣級土地利用本底數據庫,補充調查災區各類用地特別是耕地的損毀情況,評價災毀程度。選擇嚴重受災的城鎮村作為典型地區,對災毀土地的恢復、整理與再利用技術、規劃設計方法及相關標準進行研究。組織力量支持災區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保證災區土地調查工作的進度。
災區恢復和重建是當前抗震救災工作的首要任務,災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項抓好災后恢復重建國土資源管理特殊支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要隨時掌握工作中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以實事求是、改革創新的精神,因地制宜提出解決辦法,保障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順利進行。
本通知的特殊支持政策僅適用于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部統一部署,全力支持災區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國土資源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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