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有專家稱物業稅可能今年試點,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物業稅話題引發眾多猜想。那么,如果出臺物業稅,可能有什么影響?帶著這些疑問,本報記者專訪了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
記者:有關物業稅的報道林林總總,請問物業稅探索的初衷是什么?
賈康:中國房地產稅費的基本現狀可以概括為“兩個雙軌制”和“一個不規范”。
首先,中國有關房地產的稅收表現為內資外資的“雙軌”。外資企業有一個統一的房地產稅,而內資企業沒有。另外就是城鄉之間也是“雙軌”的,房地產稅的規定主要覆蓋城鎮,而不是農村區域。與此同時,在正稅之外,仍有非常復雜的收費,規范程度很低。
除此之外,多年以來,絕大部分土地收入在地方政府手里掌握。客觀地說,地方政府拿到這些資金以后,支持了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但是也造成了資金運行中間的紊亂、無序,助長了一些短期行為。
房地產稅費改革勢在必行,這已經有了最高決策層級的要求和表述。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在《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要求:“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雖然就這樣幾句話,但是大的方向已經有一個勾畫,就是要把稅費的改革放在一起考慮,把那些不合理的收費取消,開征統一的物業稅。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能力”,這方面的制度建設和配套改革也與物業稅有關。這一稅種如果出臺,將成為在省以下落實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和促使地方政府職能、事權履行機制合理化的重大改革措施。
記者:對于物業稅出臺后可能的影響,現在社會上有兩種觀點:一類集中于通過征收物業稅抑制投機、穩定房價;另一類認為物業稅與調控房價無關,而是著眼于稅法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完善。對這兩類觀點,您是如何看的?
賈康:物業稅確實可以產生一定的調控房價的作用。物業稅如果推出,一般百姓就會因房產保有環節的稅負而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的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這樣一來需求結構和需求量都改變了,傳遞到供給方,開發商他們也須適應這種需求結構和需求量的調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戶型、低價位的不動產。然而,這總體上是一個中長期的過程。稅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一般只起輔助性作用,不能落入“稅收萬能論”。
物業稅更大的意義主要在于地方稅體系的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它能給中國分稅分級財政體系提供一個極有綜合正面效應的支柱財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這個稅種,就能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開發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資,形成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穩定的長期收入。
另外,開征物業稅,還可以為推行分級財政提供重要配套條件:即規范房地產收費,將其調整到公共財政所要求的簡便、透明和規范的狀態。
記者:物業稅是國外比較普遍的一種稅收制度,請問國外經驗對我國制定物業稅有哪些借鑒意義?
賈康:在美國,民眾繳納的稅種中,物業稅最多,而且是根據個人財產的市值作為稅基評估的主要依據,按一定比例計算征收。一般來講,美國征收物業稅的首要功能是使地方政府用這筆錢改善社區環境和公共服務,提高本地生活質量,吸引更多的人來本區購買住房和投資。一般情況下,本區縣征收的物業稅無需與州或聯邦政府分享,而且各地區的物業稅率差異很大。
物業稅在美國、日本、墨西哥等諸多國家也早已實施。對于財產評估是否公平、稅負是否過高等一直存在較多爭議。物業稅的國際經驗各國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某一個時點橫向展開,各國特點各不相同;各個國家自身發展不同階段上,也不相同。所以,我們在考慮向外“取經”,借鑒國際經驗、制定政策時,要十分謹慎。在某些經驗還比較模糊的時候,需要做多種角度的細致的探討,不要輕易地一下落到全局實踐的層面。
記者:開征物業稅還需具備哪些條件?
賈康:我國物業稅的試點范圍已從六處擴大到十處,總體發展趨勢是漸進的,但是應該盡可能爭取把漸進過程推快一點。經過初步了解,這方面的配套條件現在很快到位還有困難,比如相關的管理人員培訓、相關的適用技術因素到位,以及在《物權法》推出以后怎樣使真正的實名制財產登記制度、財產保護制度等基礎工作做到位,顯然還是具有難度的。
目前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在產權登記環節如何處理小產權問題等,都是物業稅出臺必須掃除的障礙。物業稅把房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關系千家萬戶,那么評估怎樣才能盡可能公平、合理呢?這些也都是需要穩妥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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