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網站昨日全文公布財政部、國資委日前通過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表示,中央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5個月內交清。其中,應交利潤在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須一次交清;應交利潤在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含50億元)的,可分兩次交清;應交利潤在50億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根據《辦法》,中央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中央企業一次申報;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中央企業或者國資委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辦法》表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而中央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核定;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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