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規范土地機構融資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為防范金融風險,《辦法》對土地機構融資做了明確規定。
根據要求,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同時《辦法》規定,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新聞分析
增加“凈地”供應打擊“囤地”惡行
近幾年,國家越來越強有力的宏觀調控之手,把土地儲備推到了土地市場的風口浪尖上,隨著《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浮出,我國土地市場的調控也新入一個新的時代。
1996年,我國第一家土地儲備機構在上海成立,至今全國已有2000多個市、縣相繼建立了這項制度。11年的發展歷程,我國年輕的土地儲備制度經受風雨洗禮。據了解,以往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規,沒有全國統一管理辦法的。《辦法》的出臺正是在各地實踐摸索的結晶。
記者注意到,土地儲備制度運行涉及拆遷、土地征收、城市規劃、資金管理、銀行貸款、投資立項等多方面工作,對我國土地市場發展影響深遠。毋庸置疑,對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以及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等而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都具有重大意義。
土地儲備制度是調控土地市場的重要抓手。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市、縣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發生了重大變革,從多個部門供應“生地”和協議出讓為主,轉變為集中統一供應“凈地”(即產權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為主。
這些變革將增強政府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各地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和市場需求,有計劃地適時適量供應土地,有效調控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時序,同時促進了土地節約集約用地,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
以北京為例,按照計劃,北京2010年前土地供應目標是,逐步實現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通過政府儲備開發實現供應,年度經營性用地,按不低于60%比例,通過政府儲備開發,實現供應。這意味著,北京今后的土地供應絕大部分將從市政府土地儲備池“單口”流動,對土地市場可調控性大大加強。
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還對增加“凈地”供應,狙擊“囤地”產生積極影響。
可以說,土地儲備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理清土地產權。土地儲備制度建立后,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然后對土地進行再配置。這是對土地權利人權益的尊重和保護,真正建立了正常的土地財產關系。
理順了政府供應土地的產權關系,客觀上提高了政府供應“凈地”的能力。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通過加快前期開發速度,使政府手中的“凈地”多起來,使更多的土地具備用地條件,從而縮短土地形成房地產有效供應的建設周期,有效防止閑置、囤積土地等行為的發生。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土地儲備需要巨額資金支持,這意味著土地儲備存在一定的資金風險。而《辦法》還為降低土地儲備貸款風險“盡了一份力”。
一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另一方面,對于財政資金不足,需要開展融資的情況,《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這些都將有助于更好地規避土地儲備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使土地儲備制度走得更穩、更好,在土地市場調控中發揮出更大作用。(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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