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草案規定重要企業違法重組或資產并購最高罰五百萬
本報訊 (記者 李靜睿) 根據草案,承擔能源普遍服務義務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或者停止按法定條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其相應營業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重組或者資產并購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企業有“破壞性開采能源資源”、“違法處理核廢物”等情形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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