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國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加快我國石油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和制度建設進程,并加強國際合作力度,由此為國家石油儲備體系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石油儲備相關法規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國家石油儲備體系的總體框架,政府儲備、企業法定儲備(機構儲備)和企業商業儲備之間的相互關系;石油儲備的發展目標及不同時期的實際規模;國家石油儲備的決策機構、管理機構和承擔機構,不同層次機構之間的權力、義務和相互關系;儲備石油的收儲、輪庫和動用的完整程序和主要運作方式;石油儲備建設的各種優惠政策等。
目前,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正在起草《石油儲備條例》(簡稱《條例》)。從我國石油儲備建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來看,《條例》應重點規范政府儲備、企業法定儲備建設,并對商業儲備建設提出指導意見,《條例》主要適用于石油儲備體系建設的起步期和過渡期,即從現在到2015年。在過渡期完成以后,應出臺《石油儲備法》,并以機構儲備、政府儲備為主要規范對象。
第二,加快石油領域的市場化改革步伐。我國石油儲備體系的建設,必須與石油領域的市場化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并同步實施。今后,我們應進一步明確三大石油公司作為國家石油公司的戰略定位,并建立起規范的政資與政企關系;進一步改革現有的成品油定價機制,擴大國家石油公司的定價權限,并建立起規范、透明的補貼制度;在非自然競爭領域里,應進一步放松對民營資本的門檻準入,由此增加市場的競爭性。同時,用法律形式明確民營石油公司對國家石油安全的責任。
第三,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借鑒美國、日本和德國等國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本著適度集中、政企分開和機構精干的原則,建立起由中央統一管理,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相互分離的三級管理體制。其中,決策層是國務院的能源主管部門,可設立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管理層是國家石油儲備管理中心,是獨立核算的特別法人機構;操作層包括政府成立的石油儲備基地公司,未來將組建的石油儲備聯盟,也包括承儲的民營企業。國家應通過法律界定好各層次的“責、權、利”關系。
在我國石油儲備的購買、入庫、輪庫和動用等環節上,我們應堅持市場化運作,實行國家石油儲備的代理制,只要符合儲存條件和要求的企業都可以通過投標競爭的方式參與,最終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和費用節省的石油儲備運行機制。政府掌握收儲、動用的決定權,但主要以合同的形式委托承儲企業進行日常管理工作。企業法定儲備或機構儲備(儲備聯盟)的儲存由企業或聯盟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實施,政府進行監督。
為了保證實際石油儲備規模的合理性和相對穩定,國家應通過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形式,明確國家石油儲備規模的總目標,并根據石油儲備的結構,確定每個層次石油儲備的具體規模。
第四,逐步完善石油統計報告制度。國際能源署(IEA)和歐盟的大多數成員國都要求石油經營者要定期報告石油生產、銷售、進出口、庫存等統計數據。目前,我國的能源統計還不夠完善,特別是石油的統計數據仍不完全,還不能滿足建立國家能源數據庫的需要,這是不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及時性的。因此,在建立我國石油儲備體系的過程中,我們應建立石油信息的報告制度,完善石油統計體系,使政府能及時跟蹤和監測石油供需形勢、市場變化,對石油儲備應保持多大規模、應急情況下的投放數量等進行決策。
第五,加強國際合作。為了國內利益和作為負責任的大國,我國在建設石油儲備體系過程中,也應該加強國際合作。首先,要加強與國際能源署的合作。可建立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與國際能源署的定期對話機制,互相通報各自的石油供需情況,共同應對投機操作、恐怖主義等影響國際能源安全的重大問題;其次,應積極參與亞洲能源協作,協調各國石油儲備政策,共同應對區域能源危機。(金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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