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夠像反腐敗一樣反壟斷?(資料圖片)
“從1994年到現在我國的反壟斷法還沒有出臺,這不能說是阻力,而是源于舊體制的慣性。”日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反壟斷法立法專家小組成員黃勇指出,反壟斷法生存的基礎是市場經濟,而我國在體制轉型的過程中,不可能在一夜之間建成真正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各方對市場的認識、政府市場化的觀念形成以及消費者和企業對市場的認知程度提高都需要時間。
舊體制的慣性
反壟斷法生存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即只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壟斷法才有生存的空間和必要。我國于上世紀90年代正式在憲法中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在此之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反壟斷是不可能的。
黃勇指出,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剛剛決心脫離計劃經濟掉頭向市場經濟積極轉型的時候,整個國家的思維、理念、體制、政府職能等都還在計劃經濟的舊圈子里。因此,與其將這種囿于舊體制內的種種稱之為“阻力”,不如更確切地將之稱為“慣性”,我們的市場經濟建設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來消除這種“慣性”。
“但是,許多工作是要提前進行的,雖然還不成熟,但必須未雨綢繆——我們需要適時地研究適應和規范市場經濟的那些法律法規。而作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自然是重中之重。因此,1994年我們就把反壟斷法確立為人大的立法計劃。”黃勇說。
反不正當競爭法先行
據有關專家介紹,世界各國基本都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有的國家把兩者放在一起,有的國家則采取分立的立法模式。
據悉,我國在1993年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也曾經討論過是否應當加入反壟斷、反限制競爭的內容,但是后來發現當時時機很不成熟。因為當時中國大部分經濟還處于國家壟斷的狀態之下,不可能真正按照市場經濟規則打破壟斷。但是壟斷作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障礙,包括行政壟斷,已經為立法者和執政者所深深認識。
“這種現實情況讓當時的立法者決定參照其他國家兩法分立的模式,分兩步走。”黃勇說,由于反壟斷法一時無法出臺,于是就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加入了一些反限制競爭、也就是反壟斷的內容,比如反行政壟斷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一次提到的,具體內容包括規制依法具有壟斷地位公用事業,還有像低于成本價格銷售、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等。這些現在看來應當都是反壟斷法的內容。“所以當時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是完全傳統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它實際上是加入了一些反限制競爭和反壟斷的內容,以應和當時社會的需要。”
反不正當競爭法從1993年通過到現在已有14年時間,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部門實施。前者負責行政執法,后者負責司法審判。“這兩個部門在這么多年的執法活動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相關案例也很豐富,比如有關仿冒、商業秘密等問題的處理,其中也有很多實際上涉及到了反壟斷問題,這對《反壟斷法》正式出臺后的執法無疑會發揮積極作用。”黃勇說。
但是,由于體制的原因以及法律本身的缺陷,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反行政壟斷,雖然也有這方面的案例,也有對其進行查處,但由于法律設計有缺陷——規定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壟斷的處理,所以力度并不是很大。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起到了一些作用,但并未真正實現對行政壟斷的有效規制。
法律責任問題上幾無突破
現在的反壟斷法草案在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問題的規定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幾乎沒有太大的差別,對此,專家表示,在法律責任的問題上,目前的反壟斷法草案基本沒有突破14年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都保留了專門的一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全面地列舉了幾乎所有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甚至包括了抽象行政行為壟斷,即行政機關不得制定以含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為內容的行政法規或規定。“這是一個最大的進步,但是還有憂慮的地方——法律列舉出這些行政壟斷行為后,怎樣承擔法律責任、誰去查處?是由未來的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查處這些行政壟斷行為和機構,還是象《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樣,依舊由上級部門負責查處?目前的定位依然主張還是由上級部門負責查處,所以在這一點上并沒有突破原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黃勇指出,這些問題在法律中并沒有真正解決,這是一個很大的遺留問題,甚至還不如當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有關專家表示,從過去十幾年的經驗來看,由上級部門負責查處,他們更多的是用一種告誡的方式。但很多地方的上級部門都是地方利益的分享者,在這種情況下,執法的效果可能并不會如我們所希望的那么好。(呂蓁)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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