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從山西省物價局傳來消息,從現在開始,山西省取消煤運系統對煤炭生產企業和用戶的26項收費項目。其中包括:煤炭管理費、計量費等16項過去由煤運系統向煤炭生產企業和用戶征收的費用,企業管理費等10項由各市、縣委托煤運系統征收的費用。
今后,煤運系統只能對鐵路運輸和公路外運煤炭收取2.5%的運銷服務費;通過公路運輸的煤炭代銷費用,由地方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1.5%的管理費;通過火車運輸的煤炭經營費用,實行代銷的地方,由煤炭運銷企業向煤礦收取4%的代銷費,其中包括3%的管理費和1%的損耗費。運銷服務費和代銷管理費政策延續到2009年8月底。另外,煤運系統可向進入太原煤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煤炭收取交易服務費,標準為向買賣雙方噸煤各收取0.10元。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查驗補征按原收費標準征收。
除以上費用外,煤運系統征收的其他未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費用,均屬亂收費。(記者 黃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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