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辦法不可忽視的一個意義在于,國資委作為當前的國有資產所有權人,使得上市國有資產的變現有了依據
經過一年半的醞釀,國務院國資委(以下簡稱國資委)最終選擇了7月6日來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辦法。
這一天,國資委在其網站上同時刊登了由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讓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受讓辦法》)、《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標識管理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
據國資委一位官員透露:“(轉讓辦法)一開始是計劃在去年年底出臺,后來又計劃在今年5月1日前出臺,最終拖到了7月1日,其間幾十次易稿、修訂?!?/p>
記者采訪得知,這三個辦法早在6月底就已出爐,并且最終沒有在原計劃的7月1日施行,而是等到滬指跌至3500點附近時才遲遲亮相。
正因其配合了一個敏感的時點,多數業內專家對其出臺只是給予穩定A股市場的關注。然而,轉讓辦法不可忽視的一個意義在于,它的出臺,使國資委作為當前的國有資產所有權人,對上市國有資產的變現有了依據。
控制減持
按照新《轉讓辦法》的規定,免于審核的減持數量和節奏要求是:控股股東10億股以下3年內減持不超過5%,或10億股以上3年內減持不超過5000股/3%;參股股東每年不超過5%。
表面上看,此規定似是國務院國資委的放權之舉,但事實恰恰相反?!氨冗^去的規定更加嚴格?!便y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曉蕾對本刊說。
按照2005年9月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在一年的鎖定期滿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大非),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3年之后可全部流通。
而新規定使得每期可流通的最大數量減少到原計劃的1/3以下,所以,這實際上是國資委控制減持、延緩減持速度的措施,并且事實上掌握了國有資產減持變現的最終裁量權。
其實,在轉讓辦法出臺前,國資委已經發現一些國有上市公司在市場上拋售原非流通股。
據統計,從去年5月至今年7月初,滬深兩市共有79家上市公司出現了國有股東或國有法人股股東拋售解禁股的記載,合計拋售了約12.91億股。
有媒體計算,僅在今年一季度,已有13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限售股解禁后進行了減持,其中瀘州老窖大股東瀘州市國資局連續減持,累計減持比例高達4.83%;重慶路橋大股東重慶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兩個月來累計拋售重慶路橋1050萬股,占總股本的3.39%?!按蠓恰睖p持呈愈演愈烈之勢。
而來自WIND的數據顯示,下半年至少還有508.33億股原被限售的股份將可上市流通(不包括發行新股),合計市值達6716.1億元。從可流通股票的構成來看,股改限售股解凍依然是“重頭戲”,下半年大約有455家公司的302億股“大小非”限售股可“解凍”,市值約為3908.4億元。此時,國資委控制國有股減持,顯得更加重要和及時。
“這一系列規則的出臺,就是要避免國有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無序拋售,防止國有大股東高拋低吸,使其將主要精力放在做實主業上,通過主業來創造利潤,在此基礎上適當進行資本運作,而不要把未來的業績考核寄托在這類資本運作?!眹Y委一位官員對媒體表示。
亟待細則
“現在實施的文件只是一個框架,應該盡快出臺操作細則,否則,就不能看作是利好?!泵鎸Y委頒布的、持續受各方關注的轉讓辦法,左曉蕾對記者表示。
她向本刊分析道,因為不超過5%和3%的規定是一個“三年累計”的概念,所以這個規定存在巨大的漏洞。比如,可以賣掉50%,又買回45%,三年內重復進行頻繁地買賣操作,只要最后不超過5%就可以了?!艾F在的國企有動力、也有條件去這樣做?!弊髸岳賹Υ吮硎緭鷳n地說。
而對于大型金融國有企業的股權如何減持,是轉讓辦法中沒有涉及到的問題。隨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和中國人壽等一大批國有金融企業相繼登陸A股市場,金融國有企業逐漸成為了A股市場的主力軍。其中,中國工商銀行的市值接近1.8萬億元,中國銀行的市值約為1.3萬億元,兩者非流通股的市值超過了兩家銀行總市值的90%。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表示,金融類企業國有股減持會比較復雜,因為它不僅涉及“一行三會”(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監管部門,而且涉及的出資主體也相對復雜,不僅僅有國有企業,還有財政部等政府部門。如果要制定相關辦法,可能將由“一行三會”、財政部等在內的五六個部門聯合制定。
“在厘清出資人之后,大型國有金融股的減持也可以參照轉讓辦法來運作?!敝袊ù髮W教授劉紀鵬說。
另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小于規定比例之外的國有股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事前信息披露,這在文件中也沒有明示。
權力回收
盡管轉讓辦法在實施細節之中還有待完善,但卻為國務院國資委鞏固其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力提供了新武器,并且把控制面,從央企的國有資產擴展到了地方上市國有資產部分。
“轉讓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國務院國資委已經將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國有股的資格審查和審批權,收到了自己的手中?!必斀浽u論員水皮稱。
作為國務院國資委,如何最大限度地掌握和控制國有資產,是其責任和目的。與一些地方國資委強烈的減持沖動相反,國務院國資委對一些優質國有企業,有著強烈的增資擴股沖動。但地方國資委和央企的想法卻不同,特別是那些靠過度炒作拉升起來的垃圾股和題材股,因全流通帶來了市值劇增,急于減持套現。
這便不難理解國務院國資委控制國有股減持的用心:除了防止大股東利用自身優勢大量套現外,更重要的是增強自身對國有資產的控制力。
其實,自1996年開始,為解決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過程中出現的低價出售國有股、以二級市場炒作為目的收購國有股等問題,中央逐步加強了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監管,并于2001年將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的監督權全部上收中央。從具體管理方式看,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是否轉讓(劃轉)、如何轉讓(劃轉)等決定權在地方政府,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一直享有對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處置權;而國務院國資委主要負責相關國有股權轉讓的合規性審核,行使的是監督權。
而現在,權力回收讓國務院國資委身兼出資人、監督者兩重身份的境況凸顯,如何解決其身份定位,迫在眉睫。有專家稱,《國資法》之所以歷經十余年仍在難產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在于國資委的身份定位。國資法起草工作小組專家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指出,國資委目前法律定位不清,還是因為沒有解決出資人與監督者、管理人這三者之間的關系,目前國資委同時扮演了這三個角色;而《國資法》的制訂,必須首先解決國資委的定位問題。
至于《國資法》何時能出臺,另一位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劉紀鵬給出的答案是,“明年有可能上兩會?!?(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