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相對于現行的城市規劃法,從“城市”到“城鄉”,一字之變,意味深長——
出席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5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城鄉規劃法草案。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24日就草案作說明時指出,草案在總結現行城市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即“一法一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分別對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規劃管理不能適應現實需求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劃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汪光燾說,這些問題正是最高立法機關著手制定一部規范城鄉一體規劃的法律的深層次原因。
——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上的規劃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制定與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脫離實際,不顧環境資源承載力和經濟條件,擅自變更規劃,批準開發建設,盲目擴大城市建設規模;
——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規劃和實施規劃過程中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和廣泛的社會參與;
——鄉村規劃管理非常薄弱,現有的一些規劃未能體現農村特點,難以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土地浪費嚴重;
——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環渤海等地區飛速發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統籌協調,避免造成基礎設施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需要作相應調整;
——城鄉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出現一些新特點,需要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汪光燾介紹,城鄉規劃法草案將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系,促進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改變“農村建設無規劃”現狀
“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先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建設中存在的沒有規劃、無序建設和土地資源浪費現象,做到規劃先行、全盤考慮、統籌協調,避免盲目建設。”汪光燾說。
草案明確了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經費來源。要求鄉和村莊所在的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規劃,并要求將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盲目模仿城市規劃,缺乏針對性,不能適應農村特點和農民需要的問題,草案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強調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安排好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布局和范圍。草案明確,農村建設活動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方可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草案還規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實施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不能“換一屆領導就改一次規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朱相遠在分組審議時說,地方官員對創造政績的強烈需求,加上開發商的“公關”,規劃沒有約束力,有的地方“換一屆領導就改一次規劃”,規劃修改很隨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楊興富說,規劃實施過程不嚴肅的問題也很突出。政府制定規劃時很重視,但批準規劃后不重視,往往破壞規劃的是政府自己。
汪光燾指出,城鄉規劃的嚴肅性體現在已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領導人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干預和變更規劃。
為此,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作出了具體規定:城鄉規劃一經批準,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地方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并明確了修改城鄉規劃的條件。
嚴防“政績工程”“形象工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魏復盛在分組審議時說前幾年很多地方都提出自己要建國際化的大都市,認為城市規模越大越好,現在看來,大都市建設帶來一系列問題,資源、環境、交通壓力過大,城市建設、市民消費、行政成本都大大提高。應該發展中小城市,解決城鄉二元發展的問題。
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資源的過度開發,雜亂無章的用地……在城市化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在城市規劃方面表現出盲目性,造成了種種失衡、無序現象。
對于這些脫離實際,盲目擴大城市規模,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的現狀,草案設計了嚴厲的禁止性條款。
草案規定,政府在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按照經濟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科學地劃定規劃區,并明確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城鄉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法。(毛 磊 宋 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