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關于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的規定中,“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就是基于性別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損害就業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區別、排斥或特惠,不應視為歧視”。
由以上兩個概念的交叉包容部分可以看出:所謂大學生就業環節中的性別歧視就是指,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畢業生的各環節中,除妨礙正常生產、工作或依法不適合女大學生的工種或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生或提高對女生的錄用標準,而導致女生平等擇業機會的喪失及其他損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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