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補貼源于西方國家。農業保險具有經濟效益低、社會效益大、賠付率高、國際分保困難的特點,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投入能力有限不能充分化解風險,而商業保險公司可能因一次巨災就會破產。所以,政府應介入農業保險。為了分散農業風險,許多國家把農業保險列為政策性保險,將其視為農村救濟、農產品價格保護、農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由國家財政補貼農業保險。1996年,德國農民支付社會保障及農業保險金40多億馬克,但政府卻補貼70多億馬克。許多國家在農業保險法中對保險費的分擔作出規定,如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補貼30%,加拿大法律規定政府補貼50%,日本政府對農業保險補貼約60%。政府通過這種游離于WTO禁止規則之外的間接保護措施,增強了農業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保證了糧食生產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