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
公告稱,商務部于2004年11月14日發布公告,決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其中,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0%;日本觸媒株式會社適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即74%。
2006年12月6日,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復審申請書,請求對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觸媒株式會社向商務部遞交了復審申請書,請求對其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申請提出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
因此,商務部決定自即日起對適用于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觸媒株式會社所生產被調查產品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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