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稅務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為便于公眾更好地理解新《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采訪。
問:1997年6月19日頒布施行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促進個體工商戶建立賬簿,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加強個體稅收征管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對其進行修訂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考慮:一是由于下崗再就業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實施,個體經營者的人員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相當一批不具備獨立建賬能力的個體經營戶。二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原《辦法》規定的建立簡易賬和復式賬的經營額標準明顯偏低。三是現行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賬簿管理的要求已作調整,而原《辦法》的部分規定與新要求不一致,也與管理的實際相脫離。
問:調整建賬月銷售額標準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
答: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適當提高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的月銷售額標準。主要是綜合考慮了以下三方面因素:一是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高的幅度;二是1997年以來我國GDP的增長情況;三是1997年以來的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變化情況。
月銷售額標準的提高,一方面使得建立復式賬和簡易賬的要求更加切實可行,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實際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廣大個體經營者的實際情況,能夠較好地適應個體經濟發展的形勢要求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建賬工作的需要。
問:為什么要取消建賬的雇工標準?
答:由于個體工商戶雇工情況經常發生變化,稅務機關很難準確掌握其經營期間的雇工人數。同時,對于不同行業而言,雇工數量的多少對其經營額大小的貢獻率也不盡相同,依據雇工數量多少確定個體工商戶的建賬類型,在實際操作中既不方便,也不夠科學。因此,新《辦法》取消了建賬的雇工標準。
問:如何確定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賬還是簡易賬?
答:新《辦法》規定:“個體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這意味著,設置復式賬還是簡易賬,由個體工商戶對照條件自行選擇,無須稅務機關指定。按照會計法的要求,納稅人應按國家規定自行建賬。稅務機關在明確規定復式賬和簡易賬設置標準的基礎上,主要職責就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對照已制定的標準,督促檢查納稅人是否按規定設置、保管和使用賬簿,而不應再逐戶確定納稅人建賬的具體方式。如此處理,征納雙方職責會更加明確。
問: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何種方式征收稅款?
答:稅務機關對于賬簿記錄完整、真實且賬證健全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
考慮到建賬初期,由于受個體工商戶建賬能力和部分個體工商戶建賬動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當一部分賬證不全或建假賬的情況。對此,稅務機關也可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這一原則是1997年國務院批轉我局《關于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的意見》(國發[1997]12號)中所確定的,它充分考慮了個體工商戶建賬初期稅收征管可能面臨的現實情況。雖然,對建假賬或賬證不全等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稅款,但在建賬初期,面對大量存在的此類業戶,基層征管力量難以滿足逐戶核定的需要,為防止稅收流失,有必要給予基層稅務機關定期定額征收的權力。對于“建賬初期”具體時間跨度的界定,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總體的建賬水平和稅收征管力量確定。
問:對不按規定建立和使用賬簿的處罰權限,在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是如何劃分的?
答:為滿足各地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對共管戶稅收征管的需要,新《辦法》對原《辦法》按照建賬管轄權劃分處罰權的規定做了修改。新《辦法》規定,對不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權進行處罰。但根據《行政處罰法》關于“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新《辦法》同時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同一違法行為,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不得重復處罰”。各地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應及時交換對個體工商戶建賬問題的處罰信息,避免重復處罰。
問:地方稅務機關在貫徹執行新《辦法》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新《辦法》適當提高了個體工商戶建賬的銷售額標準和注冊資金標準,這并不意味著稅務機關對建賬標準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放松管理。推進個體工商戶建賬,實行查賬征收,這既是我國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是個體稅收征管發展的方向,同時也是提高個體稅收征管的質量與效率的重要措施。對依據原《辦法》已經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要引導其不斷規范和提高,并進一步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對達到新的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要督促其嚴格按照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對達不到新的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要在認真執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引導其設立賬簿,規范財務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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