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4日電 正在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首次對城鎮集體財產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痹趯徸h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一再提出,應明確城鎮集體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并就保護集體財產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中國的城鎮集體企業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幾十年的進程中,幾經變化,有些集體企業是由國有企業為安排子女就業、知青回城設立的,有些集體企業是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為分離輔業、安置富余人員設立的。近些年來,城鎮集體企業通過改制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目前,按照中共十六大以來的精神,城鎮集體企業改革還在繼續深化。
鑒于這種歷史的和現實的情況,而且城鎮集體財產不像農村集體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那樣清晰、穩定,城鎮集體企業成員也不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樣相對固定,因而難以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p>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建議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辈⒃黾右幎ǎ骸凹w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同時,相應增加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記者李亞杰 鄭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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