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土地利用規劃須進行環評
據新華社電 1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有關工作,審議并原則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
會議要求,下一階段,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和適應氣候變化目標作為各級政府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的重要依據。同時,努力實現“十一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10%左右、森林覆蓋率達到20%等目標。
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綜合能力建設,健全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體系。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草案)》規定,編制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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