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10月28日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新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
修改后的節能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根據我國國情和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修改后的節能法不僅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著眼于長遠的制度規范。
修改后的節能法強調,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政府機構被列為節能法監管重點
修改后的節約能源法明確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修改后的節能法還規定,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此外,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公共機構若違反上述規定,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售房應明示節能信息作假最高可罰20萬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修改后的節能法明確指出,對于上述應當明示的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對于未明示節能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節能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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