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專門對水下文物進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福州市海域水下文物保護若干規定》30日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法規明確平潭、連江、長樂等部分海域為水下文物重點保護海域,非法打撈哄搶破壞水下文物最高可能被罰款2萬元。
福州市海域自古以來就是海外貿易的主要海運航線。據調查,在福州沿海共發現近30處水下遺址(疑似點),水下文物豐富。受經濟利益驅動,近兩年伸向該市海域水下文物的黑手屢斬不斷。
法規規定了水下文物重點保護海域范圍:連江苔菉海域、定海海域,敖江口蛤沙海域;長樂大祉海域;平潭海壇海峽海域;由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海域。上述重點保護海域的具體范圍由市政府確定并公布。
法規指出,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搶險救撈、漁業生產、經批準的工程建設施工等情形外,禁止在上述水下文物重點保護海域進行潛水和挖掘作業。因漁業生產、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進行潛水和挖掘作業的,應向當地縣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區別于地面文物的保護,法規對水下文物管理保護的執法體制作了適當改革,建立文物與公安邊防海警協調配合的機制,賦予了公安邊防部門(含海警)對水下文物的行政執法權。法規規定,對非法打撈、哄搶、破壞海域水下文物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追繳文物,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作業工具,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許可或未按許可要求從事潛水和挖掘作業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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